用戶【雨霖鈴】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C

【評論內容】釋字第67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解釋爭點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及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理由書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如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者,即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無違。易科罰金制度係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於為達成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時,得在一定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

【評論主題】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C

【評論內容】釋字第67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解釋爭點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及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理由書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如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者,即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無違。易科罰金制度係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於為達成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時,得在一定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