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3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A)保障被告辯論權 (
【評論內容】
釋字384
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釋字582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自白法則分為兩大部分
1.任意性法則(證據能力)
2.補強法則(證據證明力)
非任意性自白應予排除之根據有四種不同見解:
1.虛偽排除說:認為自白出於強暴、脅迫...不正方法取得,其虛偽可能性高,且欠缺信用性
2.人權維護說:認為被告受心理強制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