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
(A)保障被告辯論權
(B)保障被告在場權
(C)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D)保障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882
統計:A(170),B(16),C(199),D(1553),E(0)

用户評論

硬硬】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ciyin】評論

釋字384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釋字582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自白法則分為兩大部分1.任意性法則(證據能力)2.補強法則(證據證明力)非任意性自白應予排除之根據有四種不同見解:1.虛偽排除說:認為自白出於強暴、脅迫...不正方法取得,其虛偽可能性高,且欠缺信用性2.人權維護說:認為被告受心理強制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