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嫩嫩】評論
民法 第1000條(C)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D)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民法 第1002條(A)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 第1005條(B)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 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