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關於婚姻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住所得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戶政事務所裁定之
(B)約定夫妻財產制應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為之
(C)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D)夫妻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一次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回復 3 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566
統計:A(121),B(69),C(2316),D(109),E(0)

用户評論

小嫩嫩】評論

民法 第1000條(C)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D)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民法 第1002條(A)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 第1005條(B)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 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