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A)旅遊營業人無任何變更旅遊內容之權利 ---民法 第514-5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B)旅客於締約後旅遊前不具有變更權---民法 第514-4條: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C)旅客因天災...
【錄取 樺 Jan】評論
謝謝各位摩友的詳解! (A)旅遊營業人無任何變更旅遊內容之權利----錯誤 第514條之5(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B)旅客於締約後旅遊前不具有變更權----錯誤第514條之4(第三人參加旅遊)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