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7366
統計:A(164),B(410),C(102),D(1241),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民法 第188條:(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mitale723】評論

AD選項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