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夢】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營業稅稅率為:(A)免徵營業稅(B)百分之一(C)百分之二(D)百分之五

【評論內容】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  (修正)    條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

【評論主題】14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營業稅稅率為:(A)免徵營業稅(B)百分之一(C)百分之二(D)百分之五

【評論內容】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  (修正)    條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