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已上榜感謝阿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草案,將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認屬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該草案經行政院於今(104)年4月29日核定,該部於今年5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月申報今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正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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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財政部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草案,將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認屬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該草案經行政院於今(104)年4月29日核定,該部於今年5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月申報今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正確申報。
【用戶】李夢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 (修正) 條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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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 (修正) 條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