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
(B)對義務人拘提管收
(C)代履行
(D)怠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5953
統計:A(156),B(615),C(396),D(294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代履行與怠金

用户評論

Chris Lu】評論

  ^^請參考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盧妍蓁】評論

行政執行法有關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者均有扣留之強制方法(B)兩者均得進入住宅、建築物 (C)兩者在執行前均須經告誡程序(D)不服其執行方法,兩者均得提出聲明異議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地方四等#13933答案:C即時強制中醉酒或跳樓不想活的人,告誡程序是沒有用的!!第2條(種類)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一章總則所以任何強制適用)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Hou Li】評論

就是不懂才會問,那個酸別人看不懂題目的,腦袋有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