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父母同意其子女重婚,並為主婚,則該父母之罪責:(A)重婚罪之共同正犯 (B)重婚罪之教唆犯(C)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之幫助犯
【評論內容】
(二)實務(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庭總會決議)認為:1.結婚為男女當事人二人之行為,不容第三人分擔實施。2.父母同意其子女重婚,並為主婚,既非分擔實施重婚行為,亦非以自己共同重婚之意思而參與(重婚行為除當事人外非第三人所能參與犯罪),只是對其子女之重婚行為,事前事中予以精神上之助力,僅能構成重婚罪之幫助犯,如子女原無重婚之意思,則父母之造意可構成重婚之教唆犯,而不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15.父母同意其子女重婚,並為主婚,則該父母之罪責:(A)重婚罪之共同正犯 (B)重婚罪之教唆犯(C)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之幫助犯
【評論內容】
(二)實務(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庭總會決議)認為:1.結婚為男女當事人二人之行為,不容第三人分擔實施。2.父母同意其子女重婚,並為主婚,既非分擔實施重婚行為,亦非以自己共同重婚之意思而參與(重婚行為除當事人外非第三人所能參與犯罪),只是對其子女之重婚行為,事前事中予以精神上之助力,僅能構成重婚罪之幫助犯,如子女原無重婚之意思,則父母之造意可構成重婚之教唆犯,而不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