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ru Lie】評論
(二)實務(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庭總會決議)認為:1.結婚為男女當事人二人之行為,不容第三人分擔實施。2.父母同意其子女重婚,並為主婚,既非分擔實施重婚行為,亦非以自己共同重婚之意思而參與(重婚行為除當事人外非第三人所能參與犯罪),只是對其子女之重婚行為,事前事中予以精神上之助力,僅能構成重婚罪之幫助犯,如子女原無重婚之意思,則父母之造意可構成重婚之教唆犯,而不成立共同正犯。
【阿答力】評論
重婚罪為己手犯,也就只有自己親自施行才能成立之罪,而且為對向犯,也就是犯意互相對立,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只有成立共犯的可能共同正犯要件:1.犯意聯絡(大家都朝著相同之犯罪目的)2.犯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