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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4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其規定何者正確?(A)至少應提供一次之求職紀錄 (B)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三日內補正 (C)每半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D)領取失業給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二九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兩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

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評論主題】32 我國現行參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投保費率是多少?(A)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 (B)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三(C)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四點二五 (D)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五點

【評論內容】

第八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

一、 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 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 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財務。

【評論主題】34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其規定何者正確?(A)至少應提供一次之求職紀錄 (B)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三日內補正 (C)每半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D)領取失業給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二九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兩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

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評論主題】32 我國現行參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投保費率是多少?(A)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 (B)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三(C)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四點二五 (D)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五點

【評論內容】

第八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

一、 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 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 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