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其規定何者正確?
(A)至少應提供一次之求職紀錄
(B)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三日內補正
(C)每半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D)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2766
統計:A(7),B(13),C(7),D(67),E(0)

用户評論

Gogogo】評論

就業保險法第二九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兩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