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之規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A)自受僱者知雇主有性別歧視之行為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該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B)自受僱者離職
【評論內容】
知雇主有性別歧視之行為和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這個意思是一樣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