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1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關於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A)由原處分機關提出聲請 (B)由行政執行分署裁定(C)由警察人員負責執行管收 (D)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A) 第十七條第八項:管收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 第十七條第九項:法院受理管收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
(C) 第十九條第三項:法院為管收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D) 第十七條第十項: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