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者為是 :(A)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以後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B)要保人必須主動聯絡保險公司關於年金給付內容(C)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D)保險公司不須通知

【評論內容】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七 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 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 日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 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來源: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_old/89regu37.htm

【評論主題】保險公司於年金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稱之為(A)指定利率(B)預定利率(C)浮動利率(D)牌告利率

【評論內容】「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浮動利率:  概述 按照貨幣資金借貸關係持續期間內利率水平是否變動來劃分,利率可分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 浮動利率是指在借貸期限內利率隨物價或其他因素變化相應調整的利率。 借貸雙方可以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就規定利率可以隨物價或其他市場利率等因素進行調整。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為是 :(A)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以後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B)要保人必須主動聯絡保險公司關於年金給付內容(C)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D)保險公司不須通知

【評論內容】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七 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 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 日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 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來源: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_old/89regu37.htm

【評論主題】保險公司於年金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稱之為(A)指定利率(B)預定利率(C)浮動利率(D)牌告利率

【評論內容】「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浮動利率:  概述 按照貨幣資金借貸關係持續期間內利率水平是否變動來劃分,利率可分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 浮動利率是指在借貸期限內利率隨物價或其他因素變化相應調整的利率。 借貸雙方可以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就規定利率可以隨物價或其他市場利率等因素進行調整。

【評論主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為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 (B)保險人於賠償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始得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 (C)財產保險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D)保險代位又稱權利代位

【評論內容】保險代位原則 所謂「代位求償」亦稱「權利代位」 ,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 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亦即保險人在給付理賠,可直接向加 害的第三人要求賠償,但此可要求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人賠償給被保險人的理賠金額。 我國保險法第一O三條規矩:「人壽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亦有相同之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 身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是為履行保險契約上應盡之義務,無論賠償金額為多少,均很難估計是否能彌補被保險人身體受傷害或死亡時損失,因此不會有雙重獲利之可能。 

 來源:http://www.246.idv.tw/insurance/insumain/insubook/6/0618.htm

【評論主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為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 (B)保險人於賠償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始得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 (C)財產保險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D)保險代位又稱權利代位

【評論內容】保險代位原則 所謂「代位求償」亦稱「權利代位」 ,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 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亦即保險人在給付理賠,可直接向加 害的第三人要求賠償,但此可要求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人賠償給被保險人的理賠金額。 我國保險法第一O三條規矩:「人壽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亦有相同之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 身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是為履行保險契約上應盡之義務,無論賠償金額為多少,均很難估計是否能彌補被保險人身體受傷害或死亡時損失,因此不會有雙重獲利之可能。 

 來源:http://www.246.idv.tw/insurance/insumain/insubook/6/06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