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甲想殺 A,見 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 A 擊斃,事後才發現 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A)誤想防衛(B)偶然防衛(C)違法性錯誤(D)反面之違法性錯
【評論內容】
違法性錯誤(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有誤認,跟構成要件錯誤有別)
分
直接禁止錯誤: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行為人不覺得這件事違法 如通姦 在國外不犯法 在國內是不法
間接禁止錯誤:行為人誤認行為能阻卻違法(如打人可能構成傷害罪但老師覺得自己對學生有懲戒權
依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可減輕其刑
因兩種錯誤都是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不影響故意之成立,僅能減免部分罪責(責任),而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