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數人均主張優先購買,其優先購買之部分如何決定? (A)由出賣之共有人決定之 (B)由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共同協議之 (C)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