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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條第九...
【es_1374】評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