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ka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 法律保留原則是要求國家某些事項應保留給下列何者作決定?(A)法務部 (B)司法院 (C)行政院 (D)立法院

【評論內容】

立法委員是人民直選,代表民意

保留給立法院作決定,是保護人權的方式

人民權利的限制給立法院決定,算保護人權不受集權影響

【評論主題】35 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幫助行為沒有手段方法之限制(B)幫助行為可以在著手前,亦得在著手後(C)幫助行為可以是物質之協助或精神之支持(D)無論有無作為義務,都可以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評論內容】

選項B舉例子大概是:

甲將乙載到山中,用預藏的刀猛刺乙腹部後離去,

乙重傷,打算用手機求助時,手機被埋伏在一旁且懷恨乙的丙奪走以致無法求救。

乙死亡。

甲成立殺人罪,不知丙的存在(非共犯)

丙的幫助在甲著手後,既遂前,且有影響,成立幫助犯。

丁路過看到行兇現場,嚇得逃跑,不成立幫助犯(D)(沒義務沒作為)

【評論主題】19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當人民違反上述規定時,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所應受之罰責為何?(A)處新臺幣

【評論內容】

個人記法,應該可以先記下一部分關鍵字

38條:(違反徵調、徵用、優先使用或保管)

都和「徵X」使用有關,罰10W~50W

不爭的事實

不徵的是十(萬)

39條:(違反限制進出、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

破壞限制,罰5W~25W

無限

五限

40條:(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

罰3W~15W

不接受檢查

挑三揀四

挑三檢四

......致發生重大損害,表示罰的都是理應可事先預防的措施

玉山

預三

刑罰加重二分之一法緒學過應該就不用贅述了。

雖然不知道對其他人有沒有用,但我三十八條沒錯過是不爭的事實

【評論主題】35 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幫助行為沒有手段方法之限制(B)幫助行為可以在著手前,亦得在著手後(C)幫助行為可以是物質之協助或精神之支持(D)無論有無作為義務,都可以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評論內容】

選項B舉例子大概是:

甲將乙載到山中,用預藏的刀猛刺乙腹部後離去,

乙重傷,打算用手機求助時,手機被埋伏在一旁且懷恨乙的丙奪走以致無法求救。

乙死亡。

甲成立殺人罪,不知丙的存在(非共犯)

丙的幫助在甲著手後,既遂前,且有影響,成立幫助犯。

丁路過看到行兇現場,嚇得逃跑,不成立幫助犯(D)(沒義務沒作為)

【評論主題】19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當人民違反上述規定時,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所應受之罰責為何?(A)處新臺幣

【評論內容】

個人記法,應該可以先記下一部分關鍵字

38條:(違反徵調、徵用、優先使用或保管)

都和「徵X」使用有關,罰10W~50W

不爭的事實

不徵的是十(萬)

39條:(違反限制進出、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

破壞限制,罰5W~25W

無限

五限

40條:(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

罰3W~15W

不接受檢查

挑三揀四

挑三檢四

......致發生重大損害,表示罰的都是理應可事先預防的措施

玉山

預三

刑罰加重二分之一法緒學過應該就不用贅述了。

雖然不知道對其他人有沒有用,但我三十八條沒錯過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