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eis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A)對於危險物之扣留(B)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C)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評論主題】9 直轄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依法應如何處理?(A)由總統召集會議協商 (B)由行政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評論內容】中央與地方機關有爭議 → 第三人(立法)直轄市間、直轄市和縣市間→ 行政

【評論主題】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係屬於下列何項概念? (A)羈束法律概念 (B)確定法律概念 (C)類型性法律概念 (D)不確定法律概念

【評論內容】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律中構成要件的事實認定空泛不明確,需進一步解釋法律,分為經驗性概念及規範性概念

【評論主題】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A)對於危險物之扣留(B)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C)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評論主題】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係屬於下列何項概念? (A)羈束法律概念 (B)確定法律概念 (C)類型性法律概念 (D)不確定法律概念

【評論內容】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律中構成要件的事實認定空泛不明確,需進一步解釋法律,分為經驗性概念及規範性概念

【評論主題】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A)對於危險物之扣留(B)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C)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評論主題】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係屬於下列何項概念? (A)羈束法律概念 (B)確定法律概念 (C)類型性法律概念 (D)不確定法律概念

【評論內容】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律中構成要件的事實認定空泛不明確,需進一步解釋法律,分為經驗性概念及規範性概念

【評論主題】9 直轄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依法應如何處理?(A)由總統召集會議協商 (B)由行政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評論內容】中央與地方機關有爭議 → 第三人(立法)直轄市間、直轄市和縣市間→ 行政

【評論主題】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A)對於危險物之扣留(B)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C)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評論主題】9 直轄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依法應如何處理?(A)由總統召集會議協商 (B)由行政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評論內容】中央與地方機關有爭議 → 第三人(立法)直轄市間、直轄市和縣市間→ 行政

【評論主題】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係屬於下列何項概念? (A)羈束法律概念 (B)確定法律概念 (C)類型性法律概念 (D)不確定法律概念

【評論內容】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律中構成要件的事實認定空泛不明確,需進一步解釋法律,分為經驗性概念及規範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