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
【Hueisin】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花花】評論
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 (A) 對於危險物之扣留 (即時強制) (B) 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 (即時強制) (C) 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 (即時強制)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