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C】評論
J543緊急命令乃對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之憲法原則特設之例外,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其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相關考題: 9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看完整詳解
【ALan】評論
(一)緊急命令的發布及追認程序:1....
【陳無名】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fxxk】評論
這題出的不好C跟D原則上都算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