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柄暉】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下列何者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職業災害?(A)發生死亡災害者(B)發生災害罹災三人以上者。(C)發生氨之洩漏,致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D)發生一人九等殘廢之災害

【評論內容】

台北市勞動局公告: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1)死亡災害、(2)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3)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氨、氯、氰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發生勞工住院治療在1人以上之災害)時,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本市勞動檢查處)。違反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罰鍰。(職安法第37條、第43條)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所以,答案是D(發生一人九等殘廢之災害)

【評論主題】4.下列何者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危險性設備?(A)鍋爐(B)升降機。(C)吊籠(D)固定式起重機

【評論內容】

第一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一、鍋...

【評論主題】1.「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為下列何種法律之立法目的?(A)公司法(B)勞工安全衛生法(C)工會法(D)勞動基準法。

【評論內容】

勞工安全衛生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證勞工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