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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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意指兩地本來就位於同一縣市,所以不能扣除在途期間;「在途期間較短」則是指兩地相隔的距離,相較於住居地與原處分機關相隔的距離更短,以上兩種情形,若僅限當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方可計算在途期間,顯然不合理,故另採對訴願人較有利的解釋,也就是當訴願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居住時,自可類推適用在途期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