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甲住臺北市,因故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之罰鍰處分。甲於訴願期間末日下午4時始向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件寄達訴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B)甲之住居地與受理機關所在地相同,不得主張扣除其在途期間
(C)甲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期間,其訴願逾期
(D)甲得否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無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評論

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

】評論

了解,所以回到本題的(A),是因為他說「得主張」,所以隱含類推適用的意思嗎? 感謝馬到成功的回復~

馬到成功】評論

嗯對~因為有函釋,所以甲得主張類推適用了

CZC】評論

想請問函釋裡「以其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間之區域關係,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或在途期間較短時」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Anne Yang】評論

回樓上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意指兩地本來就位於同一縣市,所以不能扣除在途期間;「在途期間較短」則是指兩地相隔的距離,相較於住居地與原處分機關相隔的距離更短,以上兩種情形,若僅限當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方可計算在途期間,顯然不合理,故另採對訴願人較有利的解釋,也就是當訴願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居住時,自可類推適用在途期間規定

考生的日子】評論

1.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意指兩地本來就位於同一縣市,所以不能扣除在途期間2.「在途期間較短」則是指兩地相隔的距離,相較於住居地與原處分機關相隔的距離更短以上兩種情形,若僅限當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方可計算在途期間,顯然不合理,故另採對訴願人較有利的解釋,也就是當訴願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居住時,自可類推適用在途期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