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不察,遭其他共有人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1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應如何救濟最具實益?
(A)提起撤銷訴訟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D)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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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IA XING XIE】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 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 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看完整詳解

110年的Roy】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可否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以地政事務所為被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決      議: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以地政事務所為...

考生的日子】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 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 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看完整詳解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甲申請於國慶日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遊行,行政機關不予許可。

lia tim】評論

所以如果移轉至惡意第三人的話,能提撤銷訴訟嗎?這題討論的重點應該在於究竟是因為已移轉而不能提撤銷訴訟?還是因為是移轉至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提撤銷訴訟?我認為是後者因為就實際論,依據民法規定,土地移轉善意第三人,事後並不能向該善意第三人取回土地(此為不能回復原狀之由來)但如果是移轉至惡意第三人,仍能主張民法規定而向該惡意第三人索討土地,故有回復原狀可能而能提起撤銷訴訟以上是我的見解

Mars】評論

盧妍蓁真夠了 每次都補充奇怪的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