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無缺】評論
中華電信、台電等事業機構所設置管理,則非屬國家賠償範疇,應依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之程序向該事業機構請求。A)法官→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B)公立學校教師→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C)中華電信公司職員→非公務員(D)直轄市市長→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https://www.zhonghe.ntpc.gov.tw/content/?p...
【yamoler Tea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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