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評論
指行為時雖無責任能力,但無責任能力狀態(例如酒醉)的原因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為防止有人濫用無責任能力不罰的規定,特別規定這樣的行為仍然應受刑罰。
【yamoler Teac】評論
1 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係指行為人以故...
【歸零】評論
1 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係指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自行招致自身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以規避.....看完整詳解
【Apple】評論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告訴我們,行為人必須在特定時點完全實現某一犯罪的不法與罪責要素,才能構成犯罪,倘若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犯罪即無法成立[3]
【眼鏡哥】評論
同時性原則(Koinzidenzprinzip)係「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之簡稱,指得是行為人必須在特定時點完全實現某一犯罪的不法與罪責要素,才能構成犯罪,倘若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犯罪即無法成立。原因自由行為係將構成要件行為的時點,從「結果行為階段」前置到「原因行為階段」,亦即將「原因行為」當成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在前置的構成要件行為時點,即便行為人開始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狀態,仍具有責任能力,處罰行為人並未違反罪責同時性原則。
【@】評論
原因自由行為刑法上強調「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行為時以具有責任能力為可對之科與刑事責任的前提,但是在原因自由行為的類型中可分為「原因階段」與「結果階段」,行為人基於故意或過失而在結果階段於欠缺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如單純依結果階段,即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時點看來,該結果階段是欠缺責任能力的,因此對之科與刑罰違反「責任與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不過行為人其實是在原因階段就有相當的故意過失而陷入結果階段以進行犯罪,如果不處罰似乎又有法益保護完整性上的困 擾,因此在這裡就發生了兩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