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男與乙女分手後,在可公開閱覽的網路貼圖區當中,張貼了數張甲乙兩人交往時經乙合意所拍攝的性私密照片,照片中有乙女身體隱私部位的裸露畫面。關於甲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罪
(B)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之內容」之罪
(C)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D)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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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iff】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Ching Lin】評論

第 315-1 條

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字:合意所拍攝→所以就不是『無故竊錄...

ε-(´∀`; )】評論

照片係經乙女合意.....看完整詳解

陳胖胖】評論

想問一下D選項錯哪  AB選項可理解

棒!】評論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甲乙兩人交往時經乙合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