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評論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135 條
【俞渝愚】評論
『補充相關』刑法 第 139 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SeniorHan】評論
刑法135-1:「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棒!】評論
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可以處以刑罰。 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法條的解釋上,第1項的規定限於「執行職務時」,而第2項則是「執行職務前」。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5 執達員甲奉令查封乙之不動產,甲正要貼上封條時,乙推擠甲,以阻攔、妨害甲之查封行為,乙成立何種罪名?是妨害貼封條 不是礙封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 第 139 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評論
補充:不成立139條,因為是“正要”貼上去,但還沒真的貼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