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率】評論
妨害自由罪(296~300未遂犯罰之)296使人為奴隸罪296-1買賣人口罪---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297圖以詐術使人出國罪298略誘婦女結婚罪 加重略誘罪299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300藏匿被略誘人罪301減輕:送回被略誘人或指名所在地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3博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304強制罪305恐嚇危害安全罪306侵入住居罪307違法搜索罪
【法警加油】評論
296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C非296,是302私行拘禁A優先302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C,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D無強暴脅迫
【SeniorHan】評論
(A) 犯罪競合 - 想像競合 刑§55:「...
【candymaze】評論
6F正解~實務上304和302都符合時優先適用302有說法是留重罪(304三年以下,302五年以下)也有說法是因為302有類似於304的特別法性質(更具體)304比較像是用來處罰302以外的強制行為(人身自由較其他法益優先)強迫脅迫行使無義務之事不一定完全和人身自由有關可以這樣記憶
【@】評論
(B)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法條競合」第302條優先
【t00940521】評論
A)甲將乙關在狗籠中,同時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與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應優先宣告刑法第304條之罪-刑法第302條(C)甲將債務人乙關在乙之住家一天,不供給飲食,甲構成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刑法第302條(D)甲僅以侮辱性言語辱罵乙,乙心裡覺得很痛苦而無法上班,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需強暴、脅迫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