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on-line123】評論
第 107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看完整詳解
【點點】評論
B 是裁定駁回,不是判決駁回.
【Lin Tony】評論
選項A敘述不明確,但書規定"應"先命補正,無法補正才裁定駁回依題意誤列被告機關明明就是可補正的狀況,卻不選擇補正,那是想怎樣?
【芹】評論
同意樓上,感覺(A)敘述不夠完整=口=
【全職考生】評論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
【lia tim】評論
51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A)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B)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C)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D)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小補充:上面這題跟(A)選項矛盾了....(雖然A選項敘述有缺漏步驟,但如果要選最錯的答案還是以B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