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
(D)原告應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muon-line123】評論

第 107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看完整詳解

點點】評論

B 是裁定駁回,不是判決駁回.

Lin Tony】評論

選項A敘述不明確,但書規定"應"先命補正,無法補正才裁定駁回依題意誤列被告機關明明就是可補正的狀況,卻不選擇補正,那是想怎樣?

】評論

同意樓上,感覺(A)敘述不夠完整=口=

全職考生】評論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

lia tim】評論

51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A)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B)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C)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D)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小補充:上面這題跟(A)選項矛盾了....(雖然A選項敘述有缺漏步驟,但如果要選最錯的答案還是以B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