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呱】評論
一、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處分之注意事項: Q:如處分相對人為自然人,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完整記載自然人相關資料(含身分證統一號碼、出生年月日等);或可僅記 載如:陳 OO(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12****)即可? A: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 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
【Lin Tony】評論
我覺得ABC行政機關都可以裁量選用,何必一定要鎖死行政行為?
【小V】評論
參見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訴願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第77條說明二。 例如第1款規定應記載之身分證明字號,行政院即認其屬訓示規定(張自強、郭介 恒,訴願法釋義與實務,瑞興公司出版,97年7月,增訂二版,頁224-26)。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433號判例略以: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發還更正,而逾期不為更正,亦未聲明原因者,依司法院院字第710號及第808號解釋,固應駁回其訴願。但此之所謂不合法定程式,當指此種法定程式之欠缺,足認其不備訴願要件者而言,如程式上之瑕疵,並不影響訴願之要件,則縱令訴願人怠未補正,亦難遽謂其訴願為不合法,訴願官署自應予受理。這題只用法條去解一定會錯呀!(苦主之一)只能多做題目,多吸收了,大家加油
【rgs44712】評論
這題大概用公務經驗猜測....基本上以不擾民為原則首先訴願書欄位有主要3欄: "行政處分機關(或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及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及 "訴願人姓名"。訴願機關承辦人可以先電洽原處分機關,告知文號及其他訊息得出訴願人身分證字號,就可以繼續辦理。如果只是這種小事(只有1個身分證字號欄位未填+有管道求證身分證字號),就要叫民眾親自過來機關補填,那公務員一定被客訴到爆。(A)再發一次公文請他補正→民眾會覺得小事為何再用公文煩他:客訴(B)直接不受理 →民眾一定會繼續申請,讓民眾再填一次訴願申請書:客訴(C)直接處理→民眾滿意,你長官也滿意(D)直接駁回→民眾翻桌:客訴
【Fireman】評論
這題沒有法律優位原則牴觸嗎?函釋規定的東西可以優先於法律適用?
【蔡翔宇】評論
實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