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ao Pi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解職與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均為解職與停職之適用對象(B)解職之後,於任期內無法回復原職(C)停職之後,於任期內仍有可能得回

【評論內容】

民意代表之停職規定如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7 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

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

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

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第 100 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

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

【評論主題】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解職與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均為解職與停職之適用對象(B)解職之後,於任期內無法回復原職(C)停職之後,於任期內仍有可能得回

【評論內容】

民意代表之停職規定如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7 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

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

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

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第 100 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

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

【評論主題】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解職與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均為解職與停職之適用對象(B)解職之後,於任期內無法回復原職(C)停職之後,於任期內仍有可能得回

【評論內容】

民意代表之停職規定如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7 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

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

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

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第 100 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

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