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解職與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均為解職與停職之適用對象
(B)解職之後,於任期內無法回復原職
(C)停職之後,於任期內仍有可能得回復原職
(D)解職與停職均由自治監督機關依法定要件與程序辦理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3751
統計:A(794),B(94),C(19),D(1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停職要件、停職與解職要件、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微醺】評論

疑惑B+1

Sj He】評論

疑惑B+1

df770054】評論

疑惑B+2

伍偲綺】評論

題目問錯的 解職如同撤職 B對 所以不能選B

Hsiao Ping】評論

民意代表之停職規定如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7 條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第 100 條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

Tin Hsu】評論

民代停職的部份是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