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育庭】評論
補充原則:自治團體本身無法解決時,始採用自治監督便宜原則:是地方自治違法狀態決定是否採行監督,若輕微則不採行亦可.親善:監督不破壞既有的法定權限比例原則:手段目的的關係
【Ben Hu】評論
謝謝賴育庭 的補充說明
【nita31518】評論
比較:當地方自治團體無法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本身所形成的違法狀態,則藉由自治監督機制來輔助與矯正,請問這是說明自治監督的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B)便宜原則(C)補充原則(D)親善夥伴原則答案C
【黃淑華】評論
地方自治的實施原則? 口訣:禁宜分團衡住民 (靜宜大學的分團永恆幫助人民)一、"禁"止越權原則: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時,不能牴觸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反之,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保障之內,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時,應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應予尊重。二、便"宜"原則:對於地方違法行為,中央得權衡其違法的程度輕重,本於合義務裁量,決定是否與如何採取監督措施。三、權限劃"分"原則:凡事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歸屬於國家之事權。凡事務之本質有因地制宜之需求者,歸屬於地方之事權。四、"團"體自治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資格,享有各種自治權限,並依法辦理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受損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