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哪些人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而非僅屬必要時才得參與?(甲)特教老師(乙)相關教師(丙)身障學生家長(丁)身障學生本人(戊)學校行政人員(己)相關專業人
【評論內容】109修訂後,“學生本人”由「必要時參與」,改為「應參與」。“相關專業人員”維持「必要時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