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哪些人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而非僅屬必要時才得參與?(甲)特教老師(乙)相關教師(丙)身障學生家長(丁)身障學生本人(戊)學校行政人員(己)相關專業人員
(A)甲乙丙戊
(B)甲丙丁戊
(C)甲乙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A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看完整詳解
【用戶】一定要上岸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用戶】Lily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109修訂後,“學生本人”由「必要時參與」,改為「應參與」。“相關專業人員”維持「必要時參與」。
【用戶】華寶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1.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2. 個別化輔導計畫,得邀請家長,不用邀請學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