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2 某韓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因欠缺文件而被通知應予補正,惟該補正文件需返回韓國申請, 依規定於多久期間內補正? (A) 15 日 (B) 1 個月
【評論內容】
入出國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