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下列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B)相對人義務不確定 (C)有特別規則 (D)得提起行政爭訟
【評論內容】
特別權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徵:(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要求服從或是有隸屬性。(A)(2)有特別規則規範:不適用一般法律,而是適用專法。(C)(3)有特別之制裁:例如公務人員的懲戒罰。(4)不得救濟:基本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救濟,抑或不得循外部管道(司法系統)救濟,僅得依內部程序為之。(D)不得提起行政爭訟(5)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通常也因為當事人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服從的範圍漫無邊際,充滿不確定性。(B)(6)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涉及基本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資料來源:三民輔考以上連結亦有特別權力關係之內涵,有需要可點進連結。
【評論主題】18 透過陞遷引起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與下列那一個理論最相關?(A)領導理論 (B)學習心理學 (C)外在報酬理論 (D)目標設定理論
【評論內容】(A)領導理論領導理論是研究領導有效性的...
【評論主題】38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A)至少須任職30年 (B)因配合業務緊縮而申請者須任職滿20年 (C)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仍不得少於55歲 (D)年滿60歲,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1項公務...
【評論主題】14 有關我國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院長與副院長皆由大法官兼任,任期四年(B)大法官共15人組成大法官會議,審理政黨違憲及解散事宜(C)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與檢察總長相同 (D)院長、副院
【評論內容】(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B)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法院組織法第66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 不得連任。 (D)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B)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C)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D)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
【評論內容】補充感謝2F分享銓敘部書函,並以黃底標記重點:「免刑」應係當事人「有罪確定」,因法律上之原因,使其得免受刑之執行,此與無罪判決不同。搭配公務人員考試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透過陞遷引起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與下列那一個理論最相關?(A)領導理論 (B)學習心理學 (C)外在報酬理論 (D)目標設定理論
【評論內容】(A)領導理論領導理論是研究領導有效性的...
【評論主題】38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A)至少須任職30年 (B)因配合業務緊縮而申請者須任職滿20年 (C)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仍不得少於55歲 (D)年滿60歲,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1項公務...
【評論主題】25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B)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C)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D)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
【評論內容】
補充感謝2F分享銓敘部書函,並以黃底標記重點:「免刑」應係當事人「有罪確定」,因法律上之原因,使其得免受刑之執行,此與無罪判決不同。
搭配公務人員考試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評論主題】39 下列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B)相對人義務不確定 (C)有特別規則 (D)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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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徵:(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要求服從或是有隸屬性。(A)(2)有特別規則規範:不適用一般法律,而是適用專法。(C)(3)有特別之制裁:例如公務人員的懲戒罰。(4)不得救濟:基本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救濟,抑或不得循外部管道(司法系統)救濟,僅得依內部程序為之。(D)不得提起行政爭訟(5)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通常也因為當事人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服從的範圍漫無邊際,充滿不確定性。(B)(6)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涉及基本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資料來源:三民輔考以上連結亦有特別權力關係之內涵,有需要可點進連結。
【評論主題】14 有關我國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院長與副院長皆由大法官兼任,任期四年(B)大法官共15人組成大法官會議,審理政黨違憲及解散事宜(C)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與檢察總長相同 (D)院長、副院
【評論內容】(A)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B)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法院組織法第66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 不得連任。 (D)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評論主題】25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B)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C)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D)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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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感謝2F分享銓敘部書函,並以黃底標記重點:「免刑」應係當事人「有罪確定」,因法律上之原因,使其得免受刑之執行,此與無罪判決不同。
搭配公務人員考試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