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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1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3年。 (B)5年。 (C)1年。 (D)2年 。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