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6. 有關遺失保付支票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B)不得為止付通知;得聲請公示催告 (C)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D)

【評論內容】

遺失保付支票可否聲請公示催告?

保付支票本身仍屬有價證券之一種,雖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7條規定,不得掛失止付,惟僅遺失持有人無從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以為釋明方法,非謂其不得以其他方法釋明遺失之事實以聲請公示催告,例如提出記載支票資料之報案證明。

【評論主題】28.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之監辦,下列何者有誤?(A)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B)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

【評論內容】

C.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7 條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

,應報上級機關核准。=>D

前項監辦,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

文件送監辦人員。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評論主題】24.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B)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C)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評論內容】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8-1 條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2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B)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

【評論內容】

(C)

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D)

陸資廠商,區分如下: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評論主題】21. 機關採購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C)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D)以不訂定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

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

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

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

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

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機關...

【評論主題】16.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評論主題】15. 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5條之規定,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委員,其每一任期為幾年?(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不受限制

【評論內容】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5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

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兼任。置

稽核委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首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

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

隨時改派(聘)。

前項稽核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

員。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A)開挖深度在15 公尺以上之工程 (B)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C)古蹟構造物之修建 (D)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評論內容】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13.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以不逾契約金額多少為原則?(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5 條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

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

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評論主題】11. 依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4條之規定,每一申訴案件之審議費為新臺幣多少元?(A)依個案認定 (B)不用收費 (C) 5 萬元 (D) 3 萬元

【評論內容】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 4 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

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評論主題】8. 機關採公開招標辦理50萬元之採購,第1次開標至少須有幾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A) 1 家且事先簽准 (B) 2 家且簽准 (C) 3 家 (D) 6 家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評論主題】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如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4 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第 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

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評論主題】3.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B)規定廠商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C)規定廠商必須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

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評論主題】2. 工程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下列何種金額以上屬於巨額採購?(A)新臺幣 2,000 萬元 (B)新臺幣 5,000 萬元 (C)新臺幣 1 億元 (D)新臺幣 2 億元

【評論內容】

(一) 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

(二)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

(三)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

(四) 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五) 小額採購,其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得不訂底價。

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萬元

【評論主題】46. 有關遺失保付支票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B)不得為止付通知;得聲請公示催告 (C)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D)

【評論內容】

遺失保付支票可否聲請公示催告?

保付支票本身仍屬有價證券之一種,雖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7條規定,不得掛失止付,惟僅遺失持有人無從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以為釋明方法,非謂其不得以其他方法釋明遺失之事實以聲請公示催告,例如提出記載支票資料之報案證明。

【評論主題】2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B)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

【評論內容】

(C)

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D)

陸資廠商,區分如下: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評論主題】46. 有關遺失保付支票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B)不得為止付通知;得聲請公示催告 (C)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D)

【評論內容】

遺失保付支票可否聲請公示催告?

保付支票本身仍屬有價證券之一種,雖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7條規定,不得掛失止付,惟僅遺失持有人無從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以為釋明方法,非謂其不得以其他方法釋明遺失之事實以聲請公示催告,例如提出記載支票資料之報案證明。

【評論主題】46. 有關遺失保付支票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B)不得為止付通知;得聲請公示催告 (C)得為止付通知;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D)

【評論內容】

遺失保付支票可否聲請公示催告?

保付支票本身仍屬有價證券之一種,雖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7條規定,不得掛失止付,惟僅遺失持有人無從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以為釋明方法,非謂其不得以其他方法釋明遺失之事實以聲請公示催告,例如提出記載支票資料之報案證明。

【評論主題】28.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之監辦,下列何者有誤?(A)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B)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

【評論內容】

C.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7 條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

,應報上級機關核准。=>D

前項監辦,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

文件送監辦人員。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評論主題】24.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B)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C)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評論內容】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8-1 條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2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B)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

【評論內容】

(C)

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D)

陸資廠商,區分如下: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評論主題】21. 機關採購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C)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D)以不訂定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

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

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

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

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

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機關...

【評論主題】16.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評論主題】15. 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5條之規定,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委員,其每一任期為幾年?(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不受限制

【評論內容】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5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

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兼任。置

稽核委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首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

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

隨時改派(聘)。

前項稽核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

員。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A)開挖深度在15 公尺以上之工程 (B)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C)古蹟構造物之修建 (D)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評論內容】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13.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以不逾契約金額多少為原則?(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5 條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

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

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評論主題】11. 依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4條之規定,每一申訴案件之審議費為新臺幣多少元?(A)依個案認定 (B)不用收費 (C) 5 萬元 (D) 3 萬元

【評論內容】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 4 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

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評論主題】8. 機關採公開招標辦理50萬元之採購,第1次開標至少須有幾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A) 1 家且事先簽准 (B) 2 家且簽准 (C) 3 家 (D) 6 家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