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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9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下列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A)供捐贈政府機關做為急難救助之用品 (B)員工業務出差住宿飯店之費用(

【評論內容】

(A)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二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B) 財政部075年04月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

《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

 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三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D)《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五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6-Ⅱ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