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下列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A)供捐贈政府機關做為急難救助之用品
(B)員工業務出差住宿飯店之費用
(C)招待經銷商用餐之費用
(D)購買貨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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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timli】評論

(A)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二「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B) 財政部075年04月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 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D)《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五「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6-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chou -111】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第19條招待經銷商用餐之費用>>>為交際應酬之費用不得扣抵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