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imli】評論
(A)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二「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B) 財政部075年04月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 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D)《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Ⅰ-五「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6-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chou -111】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第19條招待經銷商用餐之費用>>>為交際應酬之費用不得扣抵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