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是一位學成歸國的經濟學人,為作育英才,甲於 109 年 1 月間以現金 3,000 萬元成立信託,受託人為乙銀行,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素有聲譽的某財團法人管弦樂團基金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計入委託人甲的贈與總額課稅
(B)不計入委託人甲的遺產總額課稅
(C)對甲課徵贈與稅
(D)對受託銀行課徵贈與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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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Vivian】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一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p89760111】評論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1...

WIZ*ONE】評論

說明如下:(遺§5之1第1項及第4★)...

1000060377399】評論

第 20-1 條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