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有關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如欲於初審核准審定後進行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
(B)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已揭露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若申請人欲申請分割,應於再審查審定前,或是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申請分割
(C)若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分割出分割案(子案),而該分割案(子案)又分割出再分割案(孫案),則該再分割案(孫案)之「原申請案」係指分割案(子案),不包括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
(D)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於分割案審定前,若有與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包含相同發明而導致重複專利的情況,須以違反核准審定後分割之規定進行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ertifi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

【用戶】cert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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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4 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