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第一題:張小姐(40歲,單身),扶養父親(68歲)、母親(67歲)、弟弟(38歲、目前就讀政大博士班)、妹妹(35歲、目前就讀清大博士班),張小姐任職國內某上市電子公司(設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110
【評論內容】15000*500=750萬50萬750+50=800萬800萬*3%=24萬服裝24萬、進修20萬=44萬800-44萬=75.6萬
【評論主題】【題組】38.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若干? (A)40萬 (B)31.5萬 (C)3萬 (D)0元。
【評論內容】基本生活費196000*5人=960000免稅額:88000*5=440000標準扣除額:120000基本96-免稅-標扣=40萬
【評論主題】第一題:張小姐(40歲,單身),扶養父親(68歲)、母親(67歲)、弟弟(38歲、目前就讀政大博士班)、妹妹(35歲、目前就讀清大博士班),張小姐任職國內某上市電子公司(設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110
【評論內容】15000*500=7500000500000總額800萬800萬*3%=240000240000+200000=440000800-44=756
【評論主題】25. 王君未申報去年的綜合所得稅,其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定後,王君主張去年實際支出包括捐贈、醫藥費及購屋借款利息(該屋目前出租)分別為2萬元、23萬元及12萬元,王君可否採列舉扣除額?可扣除金額為何?
【評論內容】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評論主題】17. 臺灣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徵免規定為何? (A)非個人課稅所得,免申報課稅 (B)屬應稅所得項目,應全數列入申報課稅 (C)屬應稅所得項目,但可檢附證明列報
【評論內容】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110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