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權限移轉之合法要件?(A)須經上級機關核定 (B)須公告權限移轉之事項(C)須有法規依據 (D)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內容】
管轄權移轉行為有法律授權之後,尚須履行各移轉行為所明定的程序,管轄權的移轉行為才為合法:(1)委任、委託: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5Ⅲ)。(2)委託行使公權力: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6Ⅱ)。(3)委辦:受中央或上級機關委辦:受委辦機關得訂定委辦規則,並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地方制度法§29Ⅱ、32)。 受其他互不隸屬之地方自治團體委辦:程序、要件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