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文嘉】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5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 (B)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C)聽證主持人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之 (D)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亦得變更聽證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評論主題】34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

【評論內容】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